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第七条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