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第九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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