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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