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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