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抗震设计规范,应当明确规定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方法和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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