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