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