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事地震监测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