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