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地震监测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地震监测技术,开展地震监测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岛的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