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