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8月9日国家地震局发布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