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的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报意见,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