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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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