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的权限和程序,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