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