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