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七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形成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观察到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