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九条 地震预报意见实行评审制度。评审包括下列内容:(一)地震预报意见的科学性、可能性;(二)地震预报的发布形式;(三)地震预报发布后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