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国务院:
(一)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
(一)全国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可能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预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