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二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在震情跟踪会商中,根据明显临震异常形成的临震预报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经评审,直接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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