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