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六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六条 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在发布预报的时域、地域内有效。预报期内未发生地震的,原发布机关应当做出撤销或者延期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