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