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五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四章 地震预报的发布 第十五条 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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