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章 地震预报意见的评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12-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