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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