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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