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