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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