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