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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