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