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