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