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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