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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