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基金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