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基金会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