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