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登记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将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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