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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