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七条 基金会撤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基金会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