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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