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1999-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