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1999-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