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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