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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