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