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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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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的活动受国务院民政部门监督。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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