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1月10日司法部、民政部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4-1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