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八条

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 第二章 来华登山手续 第八条 国家体委收到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的登山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外国团队或者中外联合团队、代理申请事宜的省、自治区登山协会和登山活动所在省、自治区体委。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1-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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